优 惠 政 策
内江市市中区对外来投资者本着“热忱欢迎、诚信招商、政策优惠、兑现承诺、共同发展、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全面放开招商引资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鼓励外来投资者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和本区发展规划下以任何形式到内江市市中区投资开发。
·税收优惠及政策扶持
1、对于2002年1月1日后在我区注册登记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三资”企业,自盈利年度起,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三年减半征收,第六至第十年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市外国内投资者新办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四年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作为扶持资金额补助企业,第五至第十年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
2、外来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政府按一定期限和比例给予扶持补助,具体补助期限和比例由区政府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确定。
3、投资改造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上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比例,享受第1、2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4、外来投资者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扶持资金金额补助企业,第二至第三年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
5、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扶持资金全额补助企业,后三年由当政府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
6、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可从农业开发资金中给予专项补助。
7、外来投资兴办的出口产品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扶持优惠政策期满后,凡当年出品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自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
8、外来投资者利用废水、废渣、废气进行综合利用、开发产品、除执行前列条款规定外,还享受环保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9、外来投资者全资收购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10、通过招商进入我区新建市场经营的外来个体工商户,其经营的第一年为试营业期,有关部门可暂不征管。
·用地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可依法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对重点项目、高科技项目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通过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者,对其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用地者可优先续期。
2、外来投资新建生产性项目,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土地转让,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规模工业企业及附加值高、效益好的项目用地,由区政府研究决定,按不同地区、不同地价、一事一议享受优惠土地价格,并减免区属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3、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者,按出让金总额优惠5%;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付清出让金的征地有关费用及有关税、费,其余部分可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清,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收费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投资新建项目(房地产业除外),办理各种证明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2、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费。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免缴水资源费。
3、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4、外来投资者在开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屋开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减半缴纳,绿化费等行政性收费给予优惠。
·金融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企业向我区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
2、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外汇帐户。
3、外来投资企业在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申报,金融机构给予方便。
4、外来投资者兼并,收购我区企业,按国家信贷政策,经批准,对所承担的被兼并收购企业贷款给予停、缓、减照顾。
5、境外投资者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境外。
·其他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开发建设的小区、公园、学校、医院、道路、绿地的名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投资者企业名称或地名进行命名,以提高投资者知名度,树立投资者形象。
2、凡到我区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企业所雇用的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3、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就业方面与本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入托、就学等方面尊重投资者的选择及时予以安排,对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选校费给予全免。
4、经批准,外来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
5、外来投资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税前扣除。
6、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服务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7、对从事公路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在公路沿线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和从事公路运输经营的优先权。
8、外来投资企业和技术人员取得科技成果的,享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奖励。
9、对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其中工作的外籍人士的服务价格,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广告的费用,与内资企业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外资机构、企业在我区购买或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境内业主相同,在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者、从业或购置物业的外籍人员、在区内各医院、诊所就诊的收费标准,凭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可享受境内居民同等待遇。前来内江市中区考察、投资的外商,在宾馆、酒店住宿与国内人员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外来投资企业发生纠纷,审判机关予以优先立案,对于经济确有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的,依法给予缓、减、免诉讼费。
10、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奖励
(一)引进生产性项目,项目竣工以后,按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对引荐人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奖励5000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元)奖励10000元;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奖励20000元;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00元。(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下的,不进行奖励)。
(二)引进区外投资者来我区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资金到位后按本条第(一)奖励标准计奖。